近日,中国互联网金融协会发布《关于防范非法互联网外汇按金交易风险的提示》称,近期发现一些机构通过互联网非法从事外汇按金(也称外汇保证金,一般指客户投资一定数量的资金作为保证金,按一定杠杆倍数在扩大的投资金额范围内进行外汇交易)活动,吸引一些客户参与投资交易,严重违反了国家现行金融法规,扰乱了金融秩序,并形成较大风险隐患。
对此,中国互联网金融协会进行风险提示,请社会公众充分认识参与非法互联网外汇按金交易活动的危害,主动提高风险防范意识和能力,谨防因参与此类交易造成财产损失。
“外汇按金(外汇保证金)交易业务的主要特征是投资者以获取外汇交易盈利为目的,实际投资一定数量资金,作为交易保证金后,便可按一定的杠杆倍数将保证金金额进行放大,从而使实际进行的外汇交易的合同金额超出投资者实际投资的交易保证金金额。”中伦文德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互联网金融专业委员会主任陈云峰在接受《上海金融报》记者专访时表示,“不难看出,外汇按金业务在放大投资者收益和损失的同时,也加剧了外汇价格的波动,极易造成对金融秩序的扰乱。”
陈云峰进一步指出,大部分外汇按金交易同时还存在缺乏中央清算系统监管和政府管制的风险,这些风险将导致投资者权益无法有效保障,容易发生金融欺诈等事件。
据陈云峰介绍,根据1994年10月28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外汇管理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公安部联合发布的《关于严厉查处非法外汇期货和外汇按金交易活动的通知》,凡未经中国证监会和国家外汇管理局批准,且未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注册的金融机构、期货经纪公司及其他机构擅自开展外汇按金交易,属于违法行为;客户(单位和个人)委托未经批准登记的机构进行外汇按金交易,无论以外币或人民币作保证金也属违法行为。依据《违反外汇管理处罚施行细则》的规定,组织和参与这种交易,属于私自经营外汇业务和私自买卖外汇。同时,《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规定,私自买卖外汇、变相买卖外汇、倒买倒卖外汇或者非法介绍买卖外汇数额较大的,由外汇管理机关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金额30%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违法金额30%以上等值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此外,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发布的《关于惩治骗购外汇、逃汇和非法买卖外汇犯罪的决定》第四条规定,在国家规定的交易场所以外非法买卖外汇,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的规定定罪处罚。单位犯前款罪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三十一条的规定处罚。”陈云峰还表示,“根据2008年6月6日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发布的《关于银行业金融机构开办外汇保证金交易有关问题的通知》,在相关管理办法正式发布前,银行业金融机构不得开办或变相开办外汇保证金交易业务,在通知发布前已开办外汇保证金交易业务的银行业金融机构,不得再向新增客户提供此项业务,不得再向已从事此业务客户提供新交易(客户结清仓位交易除外)。”
“目前,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外汇管理局及其分支机构未批准任何机构在境内开展或代理开展外汇按金业务。”陈云峰强调,“对于投资者来说,在当前国家监管层面明令禁止的情况下,建议不要参与外汇保证金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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