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9-10-28 | 栏目:期货公司 | 点击:次
6月21日讯 最高人民法院今日召开《关于为设立科创板并试点注册制改革提供司法保障的若干意见》的新闻发布会,发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为设立科创板并试点注册制改革提供司法保障的若干意见》并回答记者提问。最高人民法院审委会专职委员刘贵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副主席李超、最高人民法院民二庭庭长林文学出席发布会。
以下为文字实录:
记者:我们注意到最高法院为设立科创板并试点注册制专门制定了这次的司法意见,体现了对证券审判工作的高度重视。可不可以请各位领导介绍一下近年来人民法院在证券审判方面相关的工作,效果如何?谢谢。
刘贵祥:我就刚才这位记者提到的问题做一个简要回答。大家都知道,从国内外资本市场的发展历程来看,资本市场的健康发展,对资本市场秩序的维护,一个是证券的行政监管,一个是司法审判,是两支不可或缺的重要力量。长期以来,人民法院紧紧围绕国家资本市场发展的大局,充分发挥司法审判职能作用,加强证券审判工作,取得了一些成效,对于维护我国资本市场的秩序,保护资本市场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促进资本市场的健康发展作出了积极的努力。我想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制定有关司法解释和司法政策,统一证券审判相应的尺度和标准。多年来我们制定了司法解释和司法性文件有40多部,大家可能比较熟悉的,比如说关于证券虚假陈述、民事赔偿的司法解释,还有关于审理期货纠纷案件的有关司法解释,还有关于审理内幕交易、泄漏内幕信息犯罪案件、具体适用法律问题的司法解释等等,这些司法解释对于统一裁判尺度,约束审理证券纠纷案件、证券方面犯罪案件的自由裁量权发挥了重要的作用,也对有关方面有一个稳定预期,有一个可预见的责任承担,发挥了重要的作用。
第二,依法、高效、公平、公正的审理证券案件,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在审理案件方面,一方面我们审理了一批可能引发系统性、区域性风险的案件,比如说我们化解处置了涉及到30多家证券公司风险处置方面的案件,比如国债回购纠纷的系列案件,这批案件更多是针对一些可能引发的系统性或者是区域性风险,涉及面比较广。第二类案件是在全国有重大影响的一些典型案件,比如说具有代表性的绿大地虚假陈述案件,光大证券“乌龙指”内幕交易案件,徐翔操纵市场刑事案件。通过这些大要案的审理,既依法严惩了证券犯罪行为,支持了投资者的合法合理赔偿的请求和主张,也有效维护了上市公司证券经营机构等市场主体正当经营的合法权利。
第三,加强审判机构建设,提升证券审判专业化水平。在党中央的坚强领导下,2018年上海金融法院成立,得到了国内外和业内的广泛赞许和好评;许多地方人民法院设立了专门的金融审判庭或者金融合议庭。这些专门的审判机构和专业合议庭的设立,带动了我们专业化的审判队伍的壮大发展,也带动了证券审判专业水准的提高。
第四,不断创新证券审判工作机制,提高投资者维权的便利度。最突出的机制也是目前广泛实施的,应该是2016年最高法院和证监会共同联合进行证券期货纠纷多元化解机制的。经过几年工作,取得了明显的成效,按照2018年的数据,我们通过这个机制化解了4.1万件证券期货纠纷,调解结案标的额达到20多亿元。2018年11月,最高法院和证监会经过研究,认为条件已经成熟,在全国范围内全面推行证券纠纷多元化解机制,力求在化解证券纠纷方面、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方面日益发挥着重大作用。我们还要在现有法律框架下不断完善证券民事诉讼制度和机制,根据这方面的要求,我们准备再进一步采取相应措施。比如说与监管部门和有关协会建立解决纠纷的信息化平台,建立立、审、执的证券纠纷的解决机制,打造一站式化解证券纠纷的机制和平台,总的来说我们的一个出发点就是怎么能够降低投资者的维权成本,加大违法者的违法成本,为我们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提供更加便利的条件和司法措施。
谢谢提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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