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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商证员工斥资百万违规炒股亏损3万,被证监会重罚40万
来源: 未知    作者:admin
时间:2019-11-27 15: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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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了官就别想发财,进了券商就不要炒股。然而,以身试法者总是屡见不鲜。最新的这则例子是来自浙商证券(601878.SH)。

近日,证监会披露的一则行政处罚决定书显示,时任浙商证券三门南山路证券营业部理财总监金瑜因违法买卖股票被罚40万元。记者注意到,金瑜在申辩中提出,家庭负担较重,难以承担罚款,请求从轻处罚。不过,证监会对此未予采纳。

中国证券业协会备案资料显示,金瑜此前已从浙商证券离职,离职备案日期为2019年3月7日。11月26日,《华夏时报》记者致电浙商证券三门南山路证券营业部,接听电话的工作人员表示,公司现已无此人,其他无可奉告。

斥资百万违规炒股亏损近3万

据证监会查明,2011年9月1日至2019年3月7日,金瑜在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三门南山路证券营业部任职,并于2011年9月6日取得中国证券业执业证书,为证券从业人员。

黎某亚与金瑜系亲属关系。2014年1月17日,黎某亚证券账户于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三门南山路证券营业部开立,对应的三方存管同名银行账户为建设银行账户。2017年2月3日至2018年6月13日,金瑜将其家庭财产陆续通过其本人以及亲友的银行账户转到黎某亚证券账户;自2017年4月4日开始,金瑜通过取现、转至亲友账户及本人账户的方式将黎某亚证券账户的收益取出。

2017年2月3日至2019年3月7日期间,金瑜实际控制并使用黎某亚证券账户总计交易31只股票,累计成交金额约2206万元,其中买入金额约1104万元,卖出金额1102万元,亏损约29881元。

证监会表示,上述违法事实,有相关劳动合同、证券执业证书、询问笔录、证券账户资料及交易流水、银行账户资料及转账流水、证券交易所提供数据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金瑜的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九条所述的禁止参与股票交易的人员持有、买卖股票的违法行为。

值得关注的是,金瑜在其申辩材料中提出,其积极主动配合调查,态度端正,主观上已经认识到行为违法,但家庭负担较重,难以承担罚款。转入证券账户的金额并非全部用于操作股票,实际用于操作股票金额为100万元左右,并未扰乱市场,也没有盈利。此外,参考证监会及派出机构某些同类案例,本案处罚过重。综上,金瑜请求从轻处罚。

证监会经复核认为,配合调查及家庭情况困难,均不属于行政处罚法所规定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情形。且并未认定所有转入金额均用来交易股票,事先告知书中已明确写明涉案股票交易金额,对其余情节在量罚时均已充分考虑。而当事人所引用的案例与本案的事实、情节均不相同,证监会综合考虑当事人涉案事实、情节作出处罚,量罚幅度合理。因此对当事人的申辩意见不予采纳。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证监会依据《证券法》相关规定,决定对金瑜处以40万元的罚款。

证券从业者炒股限制能否放开?

证券从业人员违规炒股的案例近年来可谓屡见不鲜。今年以来,包括国泰君安证券、国信证券和华泰证券等多家券商都有员工因私下炒股或代客炒股被监管处罚。

在现行证券法律法规下,证券从业人员参与炒股是被明令禁止的。据《证券法》第四十三条,证券交易所、证券公司和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的从业人员、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以及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参与股票交易的其他人员,在任期或者法定限期内,不得直接或者以化名、借他人名义持有、买卖股票,也不得收受他人赠送的股票。

与此同时,是否应当放开证券从业者炒股限制的讨论时有出现。一方面,有从业者认为,大部分券商员工难以接触到内幕消息,“一刀切”禁止炒股并不合理;而另一方面,部分券商员工会经常接触到上市公司,例如进行调研工作,这可能会滋生内幕交易。

事实上,有关是否放开从业者炒股限制的讨论也存在于立法层面。仍处于修订审议中的《证券法》,在2015年的一审稿中就曾提出拟允许证券从业人员买卖股票。不过,据证券时报称,这一提法此后又被弱化,不再提及。新的《证券法》会如何规定目前尚难知晓。

独立财经评论员郭施亮认为,国内证券市场经过多年快速发展,从业者数量已经非常庞大。但证券从业者本身存在不小的区别,接触基层业务的证券从业者一般很难获取最核心的信息。实际上,他们因长期无法参与股票投资,在证券市场的实践交易经验甚至比不上一名资深的股票投资者。站在更好服务投资者、不断提升从业者综合能力的角度出发,有针对性部分放开基层从业者的炒股限制,可能会存在需求。

郭施亮指出,是否放开证券从业者炒股限制可以区别对待。他向《华夏时报》记者表示,建议对不易接触内幕交易或核心信息的从业者,尤其是基层从业者适度开放。但是,对于接触到核心信息的从业者,不建议开放,且应该进一步提升内幕交易、操纵股价及老鼠仓违法违规成本与打击力度,进行有针对性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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