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9-11-06 | 栏目:财经聚焦 | 点击:次
北京11月4日讯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重庆监管局网站近日公布的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显示,经查,重庆三峡油漆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三峡油漆”,股票代码“渝三峡A”,000565.SZ)作为持有北京北陆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陆药业”,300016.SZ)5%以上股份的股东,于2019年6月17日至8月1日期间通过二级市场卖出北陆药业股票合计454万股,2019年8月1日因误操作买入北陆药业股票0.45万股。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重庆证监局决定对三峡油漆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
经中国经济网记者查询发现,三峡油漆成立于1992年6月22日,注册资本4.34亿元,于1994年4月8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挂牌,张伟林为法人代表、董事长。截至2019年9月30日,重庆化医控股(集团)公司为三峡油漆第一大股东,持股1.76亿股,持股比例40.55%。重庆化医控股(集团)公司是重庆市政府出资组建,2000年8月成立的国有独资公司。
北陆药业成立于1992年9月5日,注册资本4.89 亿元,于2009年10月30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挂牌,WANG XU为法人代表、董事长,截至2019年9月30日,王代雪为北陆药业第一大股东,持股1.11亿股,持股比例22.64%,三峡油漆为第二大股东,持股4046.45万股,持股比例8.28%。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四十七条规定: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上市公司股份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东,将其持有的该公司的股票在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六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该公司所有,公司董事会应当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包销购入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卖出该股票不受六个月时间限制。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前款规定执行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三十日内执行。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的规定执行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以下为原文:
关于对重庆三峡油漆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重庆三峡油漆股份有限公司:
经查,你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00020313093X8)作为持有北京北陆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陆药业)5%以上股份的股东,于2019年6月17日至8月1日期间通过二级市场卖出北陆药业股票合计454万股,2019年8月1日因误操作买入北陆药业股票0.45万股。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
如果你公司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重庆证监局
2019年10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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