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9-11-06 | 栏目:财经聚焦 | 点击:次
北京11月5日讯 (记者 张海蛟) 近日,上海海关网站公示行政处罚决定书显示,上海浦东海关对上药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药控股”)申报不实的行为作出处罚。记者查询发现,上药控股为上海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医药”,股票代码:601607)旗下全资子公司。
2016年10月17日,上药控股向海关申报备案加工贸易手册C22106150930,该手册备案进口料件中链甘油三酸酯15200千克,出口成品蒿甲醚注射液12752540支,申报净耗1.18g/支,损耗1%。
经查,当事人上药控股于2016年11月18日向海关申报进口进料对口项下中链甘油三酸酯15200千克,申报商品编号3824909990(该商品编号对应关税税率6.5%,进口增值税税率17%),申报价格CIF110960欧元,进口报关单号220120161011286077,上药控股将上述进口料件实际投入生产后,实际生产成品蒿甲醚注射液15174445支,实际单耗约为1.001g/支,单耗不实对应进口料件货物价值人民币19.41万元。
上药控股的上述事实业已构成违反海关监管规定的行为。以上行为有海关进出口货物报关单证、海关税款核定证明、海关查问笔录、当事人书面陈述、情况说明、加工贸易手册等为证。
上海浦东海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对上药控股罚款人民币1.3万元。处罚决定日期为2019年10月10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货物价值5%以上30%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第(五)项规定如下:未如实向海关申报加工贸易制成品单位耗料量的。
上药控股成立于2010年4月26日,隶属于上海医药旗下。上海医药披露2019年半年度报告显示,上药控股业务性质为药品销售;上海医药直接持股100.00%。
据中国经济网记者统计,半年内,上海医药旗下子公司两遭监管处罚。
信用中国网站公示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沪监管浦处字(2019)第152018030400号)称,上海市浦东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上海上药信谊药厂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药信谊”)作出处罚。上药信谊违法事实如下:上药信谊委托上海新黄河制药有限公司生产、批号为091171105的氯氮平片经南京市食品药品监督检验院按中国药典2015年版二部检验,结果重量差异项目不符合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四十九条第三款第(六)项的规定,上述药品按劣药论处。经查,2017年11月6日至12月28日期间,上药信谊委托上海新黄河制药有限公司生产放行批号为091171105的氯氮平片共计78910盒,以7.40元-14.31元/盒的销售单价全部售出,后召回3680盒,实际销售75230盒。本案货值金额共计91.67万元,获违法所得共计86.45万元。
上海市浦东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七十四条规定,对上药信谊罚款91万元,没收违法所得86万元。上药信谊是上海医药子公司。其股东结构如下:上海医药直接持股100.00%。
上海医药主营业务覆盖医药工业、分销与零售。上海医药2019年第三季度报告显示,1月至9月,公司实现营业收入1,406.17亿元,同比增长19.57%;其中医药工业实现收入176.82亿元,同比增长24.05%;医药商业实现收入1,229.35亿元,同比增长18.95%。公司实现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33.99亿元,同比增长0.80%,实现扣除非经常性损益的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净利润30.70亿,同比增长19.62%。医药工业主营业务贡献利润15.40亿元,同比增长20.56%;医药商业主营业务贡献利润15.26亿元,同比增长15.73%;参股企业贡献利润8.04亿元,同比增长48.13%。
1月至9月,上海医药综合毛利率13.70%,较上年同期下降0.11个百分点;扣除管理、销售及研发费用后的营业利润率3.79%,较上年同期下降0.14个百分点。报告期内经营性现金流净流入29.32亿元,同比增长69.19%。
截至11月4日收盘,上海医药报19.27元,总市值为547.67亿元。
相关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四十九条:药品包装应当按照规定印有或者贴有标签并附有说明书。
标签或者说明书应当注明药品的通用名称、成份、规格、上市许可持有人及其地址、生产企业及其地址、批准文号、产品批号、生产日期、有效期、适应症或者功能主治、用法、用量、禁忌、不良反应和注意事项。标签、说明书中的文字应当清晰,生产日期、有效期等事项应当显著标注,容易辨识。
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外用药品和非处方药的标签、说明书,应当印有规定的标志。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七十四条:医疗机构配制制剂,应当经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取得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无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的,不得配制制剂。
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应当标明有效期,到期重新审查发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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