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割单位及价格
纯碱期货交割单位为20吨。纯碱期货交割基准价为该期货合约的基准交割品在基准交割地出库时汽车板交货的含税价格(含包装)。
基准交割品
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工业碳酸钠及其实验方法第1部分:工业碳酸钠》(GB/T 210.1-2004)(以下简称《纯碱国标》)II类优等品的重质纯碱,且氯化钠含量(以干基的NaCl的质量分数计)≤0.6%。纯碱交割品的包装应符合《纯碱国标》规定。
纯碱质量标准
资讯来源:郑商所
交割地区
首批交割仓库设置在河北和湖北,两地为重质纯碱需求主要地,年需求量达120万吨以上,且为下游玻璃厂主要集中地。此外,青海、山东、江苏、河南同为主产地,广东、山东、四川为主要需求地,后续有成为交割地的可能。
资讯来源:郑商所
入库细则
1、纯碱生产日期超过90天的,不得入库。出现破包、潮包、结块、严重污染等情况的,不得入库。
2、纯碱入库时,货主应当向仓库提交本批纯碱生产厂家出具的符合交割标准的《产品质量证明书》。《产品质量证明书》须载有生产厂家、生产日期、适用的质量标准和该批产品的质量检验结果等信息。不同生产厂家生产的纯碱应当分开进行交割预报。
3、重量验收:纯碱重量验收可以采用过地磅同时抽包检斤或者单独抽包检斤的方式进行。
4、入库质检:纯碱质量检验按每500吨一个样品抽取;不足500吨的按500吨计。样品一式三份,货主和仓库封样后寄(送)质检机构两份。自收到每批样品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质检机构应当出具检验结果并通知仓库。
免检交割品牌生产厂家直接申请入库的,入库纯碱质量可以免检;货主向交易所和仓库提交免检品牌生产厂家出具的符合交易所要求的产品质量责任承诺书及相关材料的,入库纯碱质量可以免检。
出库细则
1、纯碱出库时,出现破包、潮包、结块、严重污染等情况的,仓库承担赔偿责任。
2、出库数量发生损耗造成短少的,仓库应当及时补足。不能及时补足的,仓库按《提货通知单》开具日前(含当日)纯碱期货最近交割月最高交割结算价核算短少商品价款,赔偿货主。
货品交收
1、纯碱交收时,称重实施及费用分担可以由厂库与货主协商确定。未协商一致的,称重由交割仓库或者其他指定交货地点负责,费用由厂库承担。
2、纯碱交货时,厂库向货主提供符合交割标准的《产品质量合格证明书》,生产日期早于仓单注销日150天(含150天)的纯碱,货主可以拒收。厂库交收的纯碱不得出现破包、潮包、结块、严重污染等情况。
3、纯碱厂库仓单交货地点为货主在厂库配送范围内选择的交割仓库或者其他指定交货地点(各厂库配送范围见交易所公告)。货物运至指定交货地点交割仓库买方车板前的费用(包括交割仓库等收取的中转费用)由厂库承担。指定交货地点交割仓库存在升贴水的,货主与厂库可按照交易所规定的升贴水标准自行结算。在其他地点交货的,具体交收事宜及相关费用由双方协商确定。
4、货主自与厂库联系发货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双方应达成发货协议。发货协议包括交货地点、运输方式、费用承担等事宜。在交割仓库交货的,厂库与货主应及时与交割仓库联系,安排交收事宜。货主应在每批货物运达交割仓库后3个日历日(不含送达日)内完成验货、提货或存储手续,逾期未提货产生的费用及质量责任由货主承担。
5、采用汽车运输的,厂库应在达成发货协议之日起3个日历日内发货;采用火车、轮船运输的,厂库应在达成发货协议之日起15个日历日内发货。发货后,厂库应将相应单据应及时传递给货主及拟交货的交割仓库。
纯碱复检
纯碱复检机构为原质检机构,交易所可调换或增加质检人员。
保证金制度
一般月份最低交易保证金标准5%,临近交割月保证金比例有所提升。
纯碱期货合约自合约挂牌至交割月前一个月第15个日历日期间的交易日(单位:手)
自交割月前一个月第16个日历日至交割月(单位: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