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9-23 | 栏目:期货基础知识 | 点击:次
强行平仓是指当会员、客户违反交易所相关业务规定时,交易所对其违持有的相关期货合约持仓予以平仓的强制措施。
出现的原因
交易所或期货公司对会员或客户进行强行平仓的原因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1.会员结算准备金余额小于零,并未能在规定时限内补足的;
当会员或客户因保证金比例调整或行情反向剧烈波动而出现账户资金余额小于零时,且未能在规定时限内补足时,交易所或期货公司有权对客户进行强制平仓直至账户资金余额大于零。一般规定时限内是除交易所特别规定外,对开设夜盘交易的品种,其时限为夜盘交易小节和第一节交易时间内;对未开设夜盘交易的品种,其时限为第一节交易时间内。
2.持仓量超出其限仓规定的;
交易所为了控制市场风险,除套保头寸外,对会员及客户实行限仓制度。交易所根据不同期货品种的具体情况,分别确定每一品种每一月份合约的限仓数额;同时,某一月份合约在其交易过程中的不同阶段,分别适用不同的限仓数额,进入交割月份的合约限仓数额从严控制。
例如:上海期货交易所对螺纹钢期货合约的限仓规定,在合约挂牌至交割月前第二月的最后一个交易日期间,当某一合约持仓量大于120万手时,对期货公司会员限仓比例为25%,对非期货公司会员的限仓比例为10%,对客户的限仓比例为5%。
进入交割月前第一月,限仓比例调整为期货公司会员为30000手,非期货公司为9000手,客户为3000手。而进入交割月份,限仓比例再度下调至期货公司会员为6000手,非期货公司为1800手,客户为600手。
交易所及期货公司根据不同时期的限仓比例和限额,对会员及客户进行限仓管理,若持仓超出限额,则对超出部分进行强行平仓。
3.进入交割月的自然人持仓;
由于国内商品期货实行实物交割制度,因此,自然人无法参与交割。大连商品交易所和郑州商品交易所不允许自然人进入交割月。在交割月前一个月最后交易日,期货公司就会通知自然人客户进行平仓,若客户未自行平仓,则交易所或期货公司在进入交割月的第一个交易日对自然人客户持仓进行强行平仓;若进入交割月,自然人客户进行开仓交易的,交易所或期货公司会通知客户进行平仓,若客户未及时自行处理,则交易所或期货公司对其进行强行平仓。
4.相关品种持仓没有在规定时间内按要求调整为相应整倍数的;
上海期货交易所允许自然人客户进入交割月,但进入交割月后所有客户持仓需要调整为相应的整数倍,比如螺纹钢期货进入交割月后,需要将持仓调整为30手的整数倍。例如:若进入交割月,客户螺纹钢期货持仓为20手,则交易所或期货公司对其持仓进行强行平仓;若进入交割月,客户螺纹钢期货持仓为40手,则交易所或期货公司对其持仓进行强平仓至30手持仓。
5.因违规受到交易所强行平仓处罚的;
6.根据交易所的紧急措施应当予以强行平仓的;
7.其他应当予以强行平仓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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