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12-17 | 栏目:期货基础知识 | 点击:次
根据《大连商品交易所做市商管理办法》,大连商品交易所(以下简称“交易所”)现拟征集期货和期权做市商,其中豆一、鸡蛋、豆二、豆粕、玉米、聚氯乙烯、液化石油气、焦煤、焦炭、铁矿石、苯乙烯期货和玉米、液化石油气、聚乙烯、聚氯乙烯、聚丙烯、铁矿石期权分别征集不超过5家做市商。
期货市场的做市商制度是指在期货市场上,为维持市场的流动性、满足公众投资者的投资需求,由具备一定实力和信誉的机构投资者作为指定做市商,不断地向市场报出所负责期货合约的买卖价格,并在该价位上接受投资者的买卖要求,以其自有账户与投资者进行期货交易。
做市商制度的意义在于在市场交易清淡时,通过连续不断地报价,维持市场的流动性,同时确保各月期货合约有连续的报价,这对于新上市的合约、远期不活跃月份的合约,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
引入做市商制度需要配套出台相关法规及细则,明确做市商的权利和义务,我国目前有多个品种已经引入了做市商,比如能源中心已于2018年10月11日发布《上海国际能源交易中心做市商管理细则》,并在原油期货交易中引入了做市商制度。
一般来说,做市商需要达到以下条件:
(一)净资产不低于人民币5000万元;
(二)具有专门机构和人员负责做市业务,做市人员应当熟悉相关法律法规和交易所业务规则;
(三)具有健全的做市实施方案、内部控制制度和风险管理制度;
(四)最近三年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
(五)具备稳定、可靠的做市技术系统;
(六)为境内交易所做市商或参与大商所发〔2019〕562号文规定的做市商实盘选拔活动;
(七)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条件。
以上内容部分来源于网络,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
(责任编辑:admin)十年专业期货服务平台,全国最低手续费保证金开户,咨询微信:cclk8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