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12-25 | 栏目:期货基础知识 | 点击:次
1、交易保证金制度
交易保证金是指会员存入能源中心专用结算账户中确保合约履行的资金,是已被合约占用的保证金。低硫燃料油期货合约的最低交易保证金为合约价值的8%。
能源中心根据期货合约上市运行(即从该期货合约新上市挂牌之日起至最后交易日止)的不同阶段制定不同的交易保证金收取标准。
某期货合约交易保证金应当予以调整的,能源中心在新的交易保证金标准执行前一交易日结算时对该期货合约的所有持仓按新标准进行结算,保证金不足的,相关会员应当在下一个交易日开市前补足。
卖方可以将标准仓单作为与其所示品种和数量相同的期货合约持仓的履约保证,其持仓对应的交易保证金不再收取。
2、价格大幅波动时的风险管理
某期货合约连续三个交易日(即D1、D2、D3交易日)的累计涨跌幅(N)达到12%、连续四个交易日(即D1、D2、D3、D4交易日)的累计涨跌幅(N)达到14%或者连续五个交易日(即D1、D2、D3、D4、D5交易日)的累计涨跌幅(N)达到16%的,能源中心可以根据市场情况,采取下列一种或者多种措施,并事先报告中国证监会:
(一) 对部分或者全部会员、境外特殊参与者单边或者双边、同比例或者不同比例提高交易保证金;
(二) 限制部分或者全部会员出金;
(三) 暂停部分或者全部会员、境外特殊参与者开新仓;
(四) 调整涨跌停板幅度,但调整后的幅度不超过20%;
(五) 限期平仓;
(六) 强行平仓
(七) 能源中心认为必要的其他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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