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20日讯 中国证监会陕西监管局昨日公布的《关于对海通期货股份有限公司西安营业部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陕证监措施字〔2020〕34号)显示,海通期货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通期货”)西安营业部合规风控岗、开户管理兼信息技术岗员工参与营销工作并领取营销业绩奖励。
上述行为违反了《期货公司监督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55号)第五十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期货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第一百零九条规定,中国证监会陕西监管局决定对海通期货西安营业部采取责令改正的行政监管措施。
中国经济网查询发现,海通期货的第一大股东为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简称“海通证券”,600837.SH),持股比例为66.67%。
相关规定:
《期货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条:期货公司应当合理设置业务部门及其职能,建立岗位责任制度,不相容岗位应当分离。交易、结算、财务业务应当由不同部门和人员分开办理。
期货公司应当设立风险管理部门或者岗位,管理和控制期货公司的经营风险。
期货公司应当设立合规审查部门或者岗位,审查和稽核期货公司经营管理的合法合规性。
《期货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第一百零九条:期货公司及其分支机构、期货公司负有责任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的,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可以对其采取监管谈话、责令改正、出具警示函等监管措施。
以下为原文:
关于对海通期货股份有限公司西安营业部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
海通期货股份有限公司西安营业部:
经查,你营业部合规风控岗、开户管理兼信息技术岗员工参与营销工作并领取营销业绩奖励,违反了《期货公司监督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55号)第五十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期货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第一百零九条规定,我局决定对你营业部采取责令改正的行政监管措施。
你营业部应采取切实有效的整改措施,对上述问题进行整改,并对相关责任人员进行问责,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30日内向我局提交书面整改报告。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2020年11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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