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位投资者对期货交易的杠杆交易机制很感兴趣,想通过期货投资快速实现自己的财富梦想。他从互联网上搜索,发现网上有许多组织贵金属、原油等交易的平台,这些平台普遍采用保证金交易方式。该投资者认为这些交易平台组织的交易就是期货交易,并从中选择了一家进行了交易。但不久,他发现这家交易所经营非常不规范,他参与交易的资金很快血本无归。这是哪里出了问题呢?
2015年,股票市场行情波诡云谲。一位股民渴望参与股指期货交易,但由于未能满足金融期货适当性制度要求而无法如愿。一天,有朋友向他推荐了一种股指期货“拍拍机”,并称通过该设备就能交易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挂牌的股指期货合约,且交易方式比正常的期货交易简单,仅仅通过赌涨跌即可决定输赢。这位股民如获至宝,乐此不疲。请问这位股民参与的是期货交易吗?
近年来,一些地方纷纷成立了“某某商品交易所”“某某商品交易中心”等交易场所。这些交易场所在宣传中,大多强调自己是经地方人民政府(或者其职能部门,如地方商务主管部门、地方金融办等)批准的现货交易平台。但是,有的交易场所组织的所谓“现货”交易,采用保证金交易方式,并允许市场交易者在交易时“买空卖空”,甚至鼓励交易者投机、炒作。那么,这些交易场所是期货交易所吗?其组织的交易是期货交易吗?在这些交易场所进行交易是否存在潜在风险呢?
判断什么是期货交易,标准应当是《期货交易管理条例》。《期货交易管理条例》第二条第二款规定:“本条例所称期货交易,是指采用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或者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其他方式进行的以期货合约或者期权合约为交易标的的交易活动。”据此,判断是否构成期货交易的标准有两个:一是交易方式为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或者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也就是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交易方式;二是交易标的是期货合约或者期权合约。第二条还规定:“本条例所称期货合约,是指期货交易场所统一制定的、规定在将来某一特定的时间和地点交割一定数量标的物的标准化合约。期货合约包括商品期货合约和金融期货合约及其他期货合约。本条例所称期权合约,是指期货交易场所统一制定的、规定买方有权在将来某一时间以特定价格买入或者卖出约定标的物(包括期货合约)的标准化合约。”
那么,有资格制定标准化合约并组织期货交易的场所有哪些呢?《期货交易管理条例》第四条第一款规定:“期货交易应当在依照本条例第六条第一款规定设立的期货交易所、国务院批准的或者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其他期货交易场所进行。”该条第二款规定:“禁止在前款规定的期货交易场所之外进行期货交易。”第六条第一款规定:“设立期货交易所,由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审批。”
根据这些规定,我们可以明确地知道,合法的期货交易场所包括三类:
中国证监会审批的期货交易所;
国务院批准的其他期货交易场所;
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期货交易场所。
一切不在合法期货交易场所进行的交易都不是期货交易。实践中,就像上述案例所展示的,一些交易场所未经批准组织具有期货交易特征的交易,却没有受到相应的监管,隐含较大风险。这些交易场所经常发生挪用、侵占客户交易资金的行为,甚至通过非常恶劣的手段(如市场组织者参与交易,并使用虚拟资金与客户做交易对手方等)侵害客户利益。
由于这些交易场所风险较大,2011年起,国务院发布了《国务院关于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切实防范金融风险的决定》(国发〔2011〕38号文),规定除依法经国务院或国务院期货监管机构批准设立从事期货交易的交易场所外,任何单位一律不得以集中竞价、电子撮合、匿名交易、做市商等集中交易方式进行标准化合约交易,并开始对这些交易场所进行清理整顿。对其中构成非法期货的,《期货交易管理条例》也做出了严格的处罚规定。《期货交易管理条例》第七十四条规定,非法设立期货交易场所或者以其他形式组织期货交易活动的,由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取缔,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满20万元的,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因此,参与期货交易时要擦亮自己的双眼,到合法的期货交易场所进行交易,自己的权益才能得到保护。
实践中,一些非法期货交易场所往往标榜自己所组织的交易是“现货交易”,那么现货市场与期货市场究竟有何不同呢?事实上,现货市场与期货市场具有本质的区别。
现货市场是以满足生产、流通为目的而进行商品货物交换的场所,其参与者一般是具有现货背景的个人、企业或者其他组织。而期货市场是在现货市场基础上发展起来的衍生品市场。期货交易具有价格发现和套期保值功能,是企业规避现货交易价格风险的工具,也是一种允许众多以赚取买卖差价利益为动机的投机者参与交易的投资工具。期货交易的参与者,除了与所交易品种有关的现货企业外,还有大量社会公众投资者。
由于现货市场和期货市场的功能、定位和参与者均有所不同,国家对现货市场和期货市场的监管要求也不相同,如果一些现货市场脱离其现货市场的本质和功能进行所谓盲目创新,就极有可能走向非法期货交易的歧途。
从已经发生的案例看,一些现货交易场所之所以构成组织非法期货交易,主要就是因为在创新时简单套用期货交易机制。虽然先进的交易技术和手段既可以为现货市场服务,也可以为期货市场服务,但是如果现货市场完整套用期货市场的交易方式,就会把现货市场也办成有社会公众参与的具有金融产品性质的金融市场,而现货交易就演变成一种公众投资者可以广泛参与的金融投资工具。这样的市场若没有明确的监管部门和监管法规,就可能出现市场被操纵、投资者被欺诈等违背公正原则的情况,投资者的资金安全和投资利益也无法得到有效保障,也将导致市场秩序的混乱,隐含巨大的市场风险。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切实防范金融风险的决定》(国发〔2011〕38号),进一步明确政策界限、措施和工作要求,国务院办公厅发布《关于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12〕37号),明确规定纳入清理整顿范围的大宗商品中远期交易以及其他标准化合约交易,是指以大宗商品的标准化合约为交易对象,采用电子化集中交易方式,允许交易者以对冲平仓方式了结交易而不以实物交收为目的或不必交割实物的标准化合约交易;其他标准化合约,包括以有价证券、利率、汇率、指数、碳排放权、排污权等为标的物的标准化合约。这就意味着,真正意义上的现货交易场所,其组织的交易必须以买卖实物为目的!
为了帮助读者更好地理解和判断现货与期货,将现货交易与期货交易的区别概况如下:
交易目的不同:现货交易以转移商品的所有权为目的;期货交易的目的是进行风险管理,具体包括套期保值和价格发现。
交易方式不同:现货交易是买卖双方一对一的交易;期货交易是由交易所组织的集中竞价和集中清算的交易。
交易对象不同:现货交易是实物商品或者金融商品的买卖,一般是全额资金交易;期货交易是约定未来特定时间交割商品的标准化合约的交易,采取保证金交易。
交易的参与者不同:现货交易的参与者主要是商品的生产者、消费者和贸易商;期货交易除此之外,还有投机者。投机者是价格风险承受者,同时也为市场提供了流动性。
监管的要求不同:现货交易因为是一对一的交易,风险较低,监管要求因此也低;期货交易因为是不特定多数人进行的集中交易,且因为投机者的参与,影响价格变动的因素较多,导致期货交易的金融属性强,风险较大,在世界各国和地区都受到严格监管。而且,除了监管机构对期货市场进行严格监管外,期货交易所由会员授权进行市场自律监管,以维护市场秩序和市场正常运行。
在我国,合法的交易场所具体有哪些呢?目前,我国依法获批的期货交易所共四家,分别是:上海期货交易所、郑州商品交易所、大连商品交易所以及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依法获批的其他期货交易场所有为组织原油期货交易而设立的上海期货交易所的子公司——上海国际能源交易中心,以及组织股票期权交易的上海证券交易所。
截至2019年12月:
在上海期货交易所及上海国际能源交易中心上市的品种有铜、铝、锌、铅、镍、锡、黄金、白银、螺纹钢、线材、热轧卷板、不锈钢、原油、燃料油、沥青、天然橡胶、20号胶、纸浆、铜期权、天胶期权和黄金期权。
在郑州商品交易所上市的品种有强麦、普麦、棉花、白糖、PTA、菜籽油、早籼稻、甲醇、玻璃、油菜籽、菜籽粕、动力煤、粳稻、晚籼稻、铁合金、棉纱、尿素、苹果、红枣、纯碱、棉花期权、白糖期权、PTA期权、甲醇期权。
在大连商品交易所上市的品种有玉米、玉米淀粉、黄大豆1号、黄大豆2号、豆粕、豆油、棕榈油、鸡蛋、纤维板、胶合板、粳米、线型低密度聚乙烯、聚氯乙烯、聚丙烯、焦炭、焦煤、铁矿石、乙二醇、苯乙烯、玉米期权、豆粕期权、铁矿铁期权。
在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上市的品种有沪深300股指期货、上证50股指期货、中证500股指期货、2年期国债期货、5年期国债期货、10年期国债期货、沪深300股指期权。
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的品种有上证50ETF期权、沪深300ETF期权。
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的品种有沪深300ETF期权(其标的与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的不同)。
除此之外,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设立期货交易所或者以任何形式组织期货交易及其相关活动。
如上所述,依法设立的期货交易所和经国务院、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从事期货交易的其他期货交易场所受到国家的严格监管。这些监管都包括哪些方面呢?
一是期货交易所不以营利为目的。《期货交易管理条例》明确规定,期货交易所不以营利为目的,按照其章程的规定实行自律管理。期货交易所的所得收益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管理和使用,但应当首先用于保证期货交易场所、设施的运行和改善。期货交易所不以营利为目的,是由期货交易所的性质决定的。不同于一般企业或者公司,期货交易所是担负一定公共职能、为国民经济服务的特殊机构。
二是期货交易所的重大事项需要审批。《期货交易管理条例》规定,期货交易所办理下列事项,应当经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
定或者修改章程、交易规则;
上市、中止、取消或者恢复交易品种;
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事项。
期货交易所的负责人也由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任免。
三是明确规定期货交易所的职责,并要求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保证金制度、当日无负债结算制度等各项风险管理制度。当期货市场出现异常情况时,期货交易所可以按照其章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决定采取提高保证金、调整涨跌停板幅度等紧急措施。
四是规定期货交易所不得直接或者间接参与期货交易。未经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审核并报国务院批准,期货交易所不得从事信托投资、股票投资、非自用不动产投资等与其职责无关的业务。
五是规定期货交易所在组织期货交易过程中的责任和义务。
如期货交易所应当及时公布上市品种合约的成交量、成交价、持仓量、最高价与最低价、开盘价与收盘价和其他应当公布的即时行情,并保证即时行情的真实、准确。期货交易所不得发布价格预测信息。
如期货交易所向会员收取的保证金,属于会员所有,除用于会员的交易结算外,严禁挪作他用。期货交易所应当按照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财政部门的规定提取、管理和使用风险准备金,不得挪用。
如期货交易所会员的保证金不足时,会员未在期货交易所规定的时间内追加保证金或者自行平仓的,期货交易所应当将该会员的合约强行平仓。会员在期货交易中违约的,期货交易所先以该会员的保证金承担违约责任;保证金不足的,期货交易所应当以风险准备金和自有资金代为承担违约责任,并由此取得对该会员的相应追偿权。
根据《期货交易管理条例》,其他期货交易场所依照上述有关规定执行。
从以上规定可见,国家对期货交易场所有着全面的、非常严格的监管。交易者在依法审批设立的期货交易所或者依法批准的其他期货交易场所从事期货交易,权益是可以得到保障的。而那些非法交易场所,不仅其设立没有依据,其开展的类似期货的交易也没有法律支持。当投资者权益受到侵害时,难以得到法律的全面保障。(来源:中国期货业协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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