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1-01-07 | 栏目:生猪期货 | 点击:次
原标题:大连商品交易所生猪期货业务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大连商品交易所(以下简称交易所)生猪期货合约交易行为,根据《大连商品交易所交易规则》和《大连商品交易所生猪期货合约》,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交易所、会员、客户、指定交割仓库、指定车板交割场所、指定质量检验机构、指定期货保证金存管银行及期货市场其他参与者应当遵守本细则。
第三条本细则未规定的,按照交易所相关业务规则的规定执行。
第二章合约主要条款和相关参数
第四条生猪期货合约交割标准品、替代品的质量标准和质量升贴水详见《大连商品交易所生猪交割质量标准(F/DCELH001-2021)》。
第五条生猪期货合约采用实物交割。
第六条生猪指定交割仓库分为集团交割仓库和非集团交割仓库。集团交割仓库下设分库,分库经集团交割仓库授权开具标准仓单,标准仓单相关权利义务由集团交割仓库承担。
生猪集团交割仓库的分库或者非集团交割仓库具有指定车板交割场所的资格。
集团交割仓库的分库、非集团交割仓库、指定车板交割场所及相关升贴水由交易所确定,交易所可视情况进行调整。
第七条生猪期货合约的合约月份为1、3、5、7、9、11月。
第八条生猪期货合约的交易单位为16吨/手。
第九条生猪期货合约的报价单位为元(人民币)/吨。
第十条生猪期货合约的最小变动价位为5元/吨。
第十一条生猪期货合约的交易指令每次最大下单数量为50手。
第十二条生猪期货合约的交易保证金标准、涨跌停板幅度和持仓限额,按照《大连商品交易所风险管理办法》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生猪期货合约的最后交易日为合约月份倒数第4个交易日。
第十四条生猪期货合约的最后交割日为最后交易日后第3个交易日。
第十五条生猪期货合约的交易代码为LH。
第三章风险管理
第十六条在生猪期货交易过程中,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交易所可以采取紧急措施化解风险:
(一)有根据认为出现操纵期货交易价格等违法违规行为,并且对市场正在产生或者即将产生重大影响;
(二)发生生猪重大疫情或者一定比例指定交割仓库及指定车板交割场所暂停交割业务;
(三)生猪相关法规政策出现变化,对生猪期货运行正在产生或者即将产生重大影响。
出现前款情形时,交易所总经理可以采取调整开市收市时间,暂停交易,调整交易时间,暂停挂牌新合约,调整涨跌停板幅度,调整交易保证金,调整升贴水,暂停开仓,限期平仓,终止交易,调整相关合约最后交易日、最后交割日、交收日等日期,调整标准仓单注册、注销日期,调整交割时间、交割地点、交割方式,调整、暂停或者终止交割相关业务等措施,并可在已挂牌合约上实施。
采取终止交易措施的,终止交易当日结算时,交易所可以对其全部或者部分合约月份持仓进行平仓。平仓价格采用平仓合约自终止交易日(含当日)起倒数十个交易日所有成交价格按照成交量的加权平均价,若不足十个交易日,平仓价格采用平仓合约所有交易日所有成交价格按照成交量的加权平均价;平仓价格也可以采用交易所认可的其他价格。
第十七条对于生猪期货合约,交易所按照有关规定调整涨跌停板幅度时,可以单向或双向、同比例或不同比例调整;按照有关规定调整交易保证金时,可以单边或双边、同比例或不同比例、部分会员或全部会员调整。
第四章交割与结算
第一节一般规定
第十八条生猪期货合约适用期货转现货(以下简称期转现)、每日选择交割和一次性交割。
生猪期货合约只允许非标准仓单期转现,期限为该合约上市之日起至最后交易日前第四个交易日(含当日)。
每日选择交割可以采用标准仓单交割或者车板交割,由持有标准仓单和交割月单向卖持仓的卖方客户主动提出标准仓单交割申请,或者由持有交割月单向卖持仓的卖方客户提出车板交割申请,并经交易所审核通过,统一由交易所组织匹配买卖双方在规定时间完成交割。
一次性交割只允许采用标准仓单交割。
除本细则规定外,生猪期转现、每日选择交割和一次性交割按照《大连商品交易所交割管理办法》和《大连商品交易所结算管理办法》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参与每日选择交割的,若采用标准仓单交割,在配对日,卖方提出交割申请的相应标准仓单予以冻结,其卖持仓对应的交易保证金予以清退;交收日闭市后,交易所将卖方交割的标准仓单过户给对应的配对买方,将货款的80%付给卖方会员,余款在卖方会员提交了增值税普通发票后结清;配对日后7个交易日内,卖方会员应当将增值税普通发票交付买方会员。
若采用车板交割,卖方提出的交割申请应当经指定车板交割场所确认;配对日闭市后,卖方会员配对卖持仓的交易保证金转为交割保证金;正常完成期货生猪交付的,交易所在交收日后第6个交易日闭市后,清退卖方会员交割保证金,将货款的80%付给卖方会员,余款在卖方会员提交了增值税普通发票后结清;交易所支付80%货款后7个交易日内,卖方会员应当将实际交割货物相应的增值税普通发票交付买方会员。
第二十条一次性交割的交割结算价采用该期货合约交割月最后十个交易日所有成交价格的加权平均价;若交割月不足十个交易日,交割结算价采用该期货合约自交割月第一个交易日起至最后交易日所有成交价格的加权平均价。
第二十一条生猪交割应当符合国家和地方有关生猪防疫、检疫等规定和要求。交割的生猪应当具备动物检疫合格证明。
第二十二条生猪运输车辆应当由标准仓单交割下的货主或者车板交割下的买方安排,并在国家有关主管部门备案。生猪运输应当符合国家和地方有关规定和要求。
第二十三条生猪期货合约的交割单位为16吨。
第二十四条生猪标准仓单为厂库标准仓单。
第二十五条生猪质量检验应以16±1吨为一个批次进行组批,不足一个批次的按一批检验。
第二十六条在国务院规定的节假日期间(含调休、连休)以及与之前后相连的周末,指定交割仓库和指定车板交割场所暂停办理货物交收业务。因此导致申报检疫及货物交收无法连续完成的,相关业务顺延。除前述规定外的其他周末仍正常办理相关业务。
第二十七条标准仓单交割时,生猪期货合约质量升贴水的差价款由货主同指定交割仓库结算;车板交割时,生猪期货合约质量升贴水的差价款由买卖双方现场结算,卖方也可以委托指定车板交割场所代为结算。
第二十八条生猪交割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
第二十九条生猪交割手续费、检验费、仓储费收取标准由交易所另行规定并公布;生猪运输车辆及相关提货人员的清洗消毒费实行最高限价,由交易所另行规定并公布。
第二节标准仓单交割
第三十条标准仓单生成、流通、注销等相关业务,本细则未规定的,适用《大连商品交易所标准仓单管理办法》相关规定。
第三十一条生猪标准仓单参与交割配对的,相应标准仓单在交收日闭市后且当日内、交易所将卖方交割的标准仓单过户给对应的配对买方后立即注销,但因生猪疫情原因未完成过户的除外。
未参与交割配对的,相应标准仓单在每个交割月份最后交割日前(含当日)应当进行标准仓单注销。
第三十二条货主应当在标准仓单注销日后(不含注销日)第2个自然日到达厂库,开始准备提货,该日记为第一个规定到达日。涉及多日提货的,货主应当连续多日到达厂库,以此类推,记为第二个、第三个至第N个规定到达日。
第三十三条货主应当在每个规定到达日前第3个自然日与厂库联系,由厂库在当日向货主提供符合生猪调运规定的运输目的地范围。无法提供运输目的地范围的,按照厂库无法按规定发货处理。货主可以与厂库协商增加符合生猪调运规定的运输目的地范围。运输目的地范围有变化的,厂库应当及时通知货主。
货主应当在每个规定到达日前第2个自然日提供用于开具动物检疫合格证明的相关信息,包括具体的运输到达地点、生猪运输车辆备案信息、承运人、用途等。货主未按时提供信息或者提供的生猪运输车辆未经备案的,按照货主无法完成提货处理。
厂库应当按照货主提供的前述信息向国家有关主管部门申报检疫。
第三十四条货主应当安排与交割生猪重量相匹配的生猪运输车辆在规定到达日到达厂库的清洗消毒地点。生猪运输车辆到达清洗消毒地点即为货主到达厂库。
到达清洗消毒地点的生猪运输车辆、承运人与货主提供的用于开具动物检疫合格证明的信息不符的,视为货主未到达厂库。
货主到达厂库后,因生猪运输车辆故障导致其在规定到达日后2个自然日内仍无法开始提货的,按照货主无法完成提货处理。
货主可以与厂库协商更换生猪运输车辆以及重新申报检疫。
第三十五条生猪运输车辆和相关提货人员应当按照厂库的要求进行清洗消毒,费用由货主承担。
第三十六条指定质量检验机构应当按照交易所要求的时间到场。
未完见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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