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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猪期货卖方交割可以拖猪去交割库吗?生猪期货交割细则(二)

时间:2021-01-07 | 栏目:生猪期货 | 点击:

第三十七条货主未在规定到达日到达厂库的,按照以下规定处理:

(一)货主在规定到达日后2个自然日内到达厂库的,厂库应当安排发货。发货的生猪仍应符合交割质量标准要求。单体体重和平均体重大于标准品指标要求上限的,厂库无须支付相应的贴水;小于标准品指标要求下限的,厂库仍须支付相应的贴水。

(二)货主在规定到达日后2个自然日内仍未到达厂库的,按照货主无法完成提货处理。

第三十八条每个交割单位的生猪溢短不得超过±1吨,对于不足或多余部分,厂库与货主自行结算相应价款。

价款=(生猪价格+非基准交割仓库与基准交割仓库的升贴水+平均体重质量升贴水)×溢短重量

第三十九条生猪重量以厂库地磅或者交易所认可的其他检重设备称重为准。

第四十条生猪外观、单体体重检验,应当在称重过程中进行。在称重过程中,货主经目测认为某头生猪的外观或者单体体重不符合标准品要求,可以提出检验申请。对于货主主张,厂库认可的,则按照货主主张处理;不认可的,由交易所委托的指定质量检验机构进行检验,以该检验结果作为处理的依据。符合交割标准品、替代品要求的生猪正常装车。厂库应当积极配合检验,因厂库原因导致无法检验的,按照货主主张处理。

在一个检验批次内,若货主对外观提出检验申请后,经检验累计两次符合标准品要求,则货主不得再对该检验批次内的其他生猪外观提出检验申请,该部分生猪的外观按照标准品处理;若货主对单体体重提出检验申请后,经检验累计两次符合标准品要求,则货主不得再对该检验批次内的其他生猪单体体重提出检验申请,该部分生猪的单体体重按照标准品处理。

每次检重设备称重的生猪不超过15头。指定质量检验机构应当如实记录生猪的重量和数量,并计算同一检验批次生猪的平均体重。

第四十一条出库生猪应当经过检疫。检疫合格的,厂库应当在生猪出库前交付动物检疫合格证明。检疫不合格,无法开具动物检疫合格证明的,按照厂库无法按规定发货处理,不合格的生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第四十二条符合期货交割质量标准的生猪装载至货主的生猪运输车辆且厂库向货主交付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即完成期货生猪交付,实现货物交收及货权转移。生猪毁损、灭失的风险,在期货生猪交付之前由厂库承担,在期货生猪交付之后由货主承担。

第四十三条货主在规定到达日到达厂库的,厂库应当自货主到达厂库之时起48小时内,完成符合日发货速度相关规定的期货生猪交付。

第四十四条生猪装载至运输车辆后死亡的,死亡生猪不得离开厂库,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第四十五条货主应当积极配合厂库安排生猪出库,经交易所认定,因货主恶意拖延、阻碍导致厂库无法正常交付生猪的,其未完成出库部分按照货主无法完成提货处理。

第四十六条货主无法完成提货的,厂库应当将应提而未提的生猪处理,并在规定到达日后15个自然日内向货主支付相应的价款。

价款=(生猪价格×80%+非基准交割仓库与基准交割仓库的升贴水)×应提而未提的生猪重量

第四十七条厂库未按规定的日发货速度发货,但按时完成了所有生猪的发货,厂库应当向货主支付赔偿金。

赔偿金金额=生猪价格×按日出库速度应发而未发的生猪重量×5%

第四十八条厂库未按时完成所有商品的发货,在按本细则第四十七条规定进行赔偿的基础上,同时还应当向货主支付赔偿金,赔偿金金额=生猪价格×按生猪总量应发而未发的生猪重量×5%;并按照以下程序进行处理:

(一)交易所向货主提供其他厂库或其他地点的相同质量和重量的现货生猪,并承担调整交货地点和延期发货产生的全部费用。

(二)交易所无法提供上述商品时,向货主返还货款并支付赔偿金。

返还货款和赔偿金的金额=(生猪价格×120%+非基准交割仓库与基准交割仓库的升贴水)×按生猪总量应发而未发的生猪重量

第四十九条当厂库发生本细则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中的违约行为时,首先由厂库向货主支付赔偿金。厂库未支付的或者支付数额不足的,交易所按照《大连商品交易所标准仓单管理办法》相关规定处理。

第五十条货主认为发生不可抗力导致其无法在规定到达日到达厂库,或者厂库认为发生不可抗力导致其无法交付期货生猪的,应当及时向交易所报告,货物交收停止。

经交易所认定,构成不可抗力的,厂库应当在规定到达日后15个自然日内向货主退还相应价款。价款=(生猪价格+非基准交割仓库与基准交割仓库的升贴水)×相应生猪重量。不构成不可抗力的,按照货主无法完成提货或者厂库无法按规定发货处理。

本条所称不可抗力包括恶劣天气、洪水、地震或泥石流等自然灾害、法规政策变化等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第五十一条货主和厂库可以另行协商确定发货时间和发货速度,不按交易所有关规定办理,交易所对货物不承担责任。货主和厂库应当就协商确定的发货时间和发货速度进行书面确认,并妥善保存相关凭证,以备核查。

第五十二条本章第三十八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第五十条规定的生猪价格、非基准交割仓库与基准交割仓库的升贴水取标准仓单注销日的当月合约结算价和相应升贴水;若标准仓单注销日的当月合约已摘牌,则取当月合约一次性交割的交割结算价和相应升贴水;若当月不是合约月份,则取前一合约月份一次性交割的交割结算价和相应升贴水。

第三节车板交割

第五十三条每个指定车板交割场所每日最大可交割数量由交易所规定(详见附件2《大连商品交易所生猪指定交割仓库和指定车板交割场所名录》)。

第五十四条卖方用于车板交割的生猪应当是其交割申请对应的指定车板交割场所养殖的生猪。车板交割时,由指定车板交割场所代卖方向买方履行期货生猪交付义务,指定车板交割场所不履行该义务或者履行该义务不符合规定的,卖方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第五十五条买方应当在交收日后第2个自然日到达指定车板交割场所,开始准备提货,该日为规定到达日。

第五十六条买方应当在规定到达日前第3个自然日与指定车板交割场所联系,由指定车板交割场所在当日向买方提供符合生猪调运规定的运输目的地范围。无法提供运输目的地范围的,按照卖方交割违约处理。买方可以与指定车板交割场所协商增加符合生猪调运规定的运输目的地范围。运输目的地范围有变化的,指定车板交割场所应当及时通知买方。

买方应当在规定到达日前第2个自然日提供用于开具动物检疫合格证明的相关信息,包括具体的运输到达地点、生猪运输车辆备案信息、承运人、用途等。买方未按时提供信息或者提供的生猪运输车辆未经备案的,按照买方无法完成提货处理。

指定车板交割场所应当按照买方提供的前述信息向国家有关主管部门申报检疫。

第五十七条买方应当安排与交割生猪重量相匹配的生猪运输车辆在规定到达日到达指定车板交割场所的清洗消毒地点。生猪运输车辆到达清洗消毒地点即为买方到达指定车板交割场所。

到达清洗消毒地点的生猪运输车辆、承运人与买方提供的用于开具动物检疫合格证明的信息不符的,视为买方未到达指定车板交割场所。

买方到达指定车板交割场所后,因生猪运输车辆故障导致其在规定到达日后2个自然日内仍无法开始提货的,按照买方无法完成提货处理。

买方可以与指定车板交割场所协商更换生猪运输车辆以及重新申报检疫。

第五十八条生猪运输车辆和相关提货人员应当按照指定车板交割场所的要求进行清洗消毒,费用由买方承担。

第五十九条指定质量检验机构应当按照交易所要求的时间到场。

第六十条买方未在规定到达日到达指定车板交割场所的,按照以下规定处理:

(一)买方在规定到达日后2个自然日内到达指定车板交割场所的,指定车板交割场所应当安排发货。发货的生猪仍应符合交割质量标准要求。单体体重和平均体重大于标准品指标要求上限的,卖方无须支付相应的贴水;小于标准品指标要求下限的,卖方仍须支付相应的贴水。

(二)买方在规定到达日后2个自然日内仍未到达指定车板交割场所的,按照买方无法完成提货处理。

第六十一条每个交割单位的生猪溢短不得超过±1吨,对于不足或多余部分,卖方与买方自行结算相应价款。

价款=(生猪价格+指定车板交割场所的升贴水+平均体重质量升贴水)×溢短重量

第六十二条生猪重量以指定车板交割场所地磅或者交易所认可的其他检重设备称重为准。

第六十三条生猪外观、单体体重检验,应当在称重过程中进行。在称重过程中,买方经目测认为某头生猪的外观或者单体体重不符合标准品要求,可以提出检验申请。对于买方主张,卖方认可的,则按照买方主张处理;不认可的,由交易所委托的指定质量检验机构进行检验,以该检验结果作为处理的依据。卖方也可以委托指定车板交割场所代为处理前述事宜。符合交割标准品、替代品要求的生猪正常装车。指定车板交割场所应当积极配合检验,因指定车板交割场所原因导致无法检验的,按照买方主张处理。

在一个检验批次内,若买方对外观提出检验申请后,经检验累计两次符合标准品要求,则买方不得再对该检验批次内的其他生猪外观提出检验申请,该部分生猪的外观按照标准品处理;若买方对单体体重提出检验申请后,经检验累计两次符合标准品要求,则买方不得再对该检验批次内的其他生猪单体体重提出检验申请,该部分生猪的单体体重按照标准品处理。

每次检重设备称重的生猪不超过15头。指定质量检验机构应当如实记录生猪的重量和数量,并计算同一检验批次生猪的平均体重。

第六十四条交付的生猪应当经过检疫。检疫合格的,指定车板交割场所应当在生猪出场前交付动物检疫合格证明。检疫不合格,无法开具动物检疫合格证明的,按照卖方交割违约处理,不合格的生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第六十五条符合期货交割质量标准的生猪装载至买方的生猪运输车辆且指定车板交割场所向买方交付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即完成期货生猪交付,实现货物交收及货权转移。生猪毁损、灭失的风险,在期货生猪交付之前由卖方承担,在期货生猪交付之后由买方承担。

第六十六条买方在规定到达日到达指定车板交割场所的,指定车板交割场所应当自买方到达指定车板交割场所之时起48小时内,完成期货生猪交付。

第六十七条生猪装载至运输车辆后死亡的,死亡生猪不得离开指定车板交割场所,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第六十八条买方应当积极配合指定车板交割场所安排生猪出场,经交易所认定,因买方恶意拖延、阻碍导致指定车板交割场所无法正常交付生猪的,其未完成交付部分按照买方无法完成提货处理。

第六十九条买方应当在交收日后第6个交易日闭市前,通过会员对是否正常完成期货生猪交付进行确认,未按时确认的,视为正常完成期货生猪交付。

第七十条买方无法完成提货的,交易所在交收日后第6个交易日闭市后,清退卖方会员交割保证金,将货款的80%付给卖方会员,余款在卖方会员提交了增值税普通发票后结清;交易所支付80%货款后7个交易日内,卖方会员应当将增值税普通发票交付买方会员。指定车板交割场所应当将应提而未提的生猪处理,并在交收日后15个自然日内向买方支付相应的价款。价款=(生猪价格×80%+指定车板交割场所的升贴水)×应提而未提的生猪重量。

第七十一条买方未能在规定期限内如数解付货款的,买方构成交割违约。交易所应当在交收日结算后通知卖方会员,交易所处以买方按配对日的交割结算价计算的违约部分合约价值20%的惩罚性违约金,并支付给卖方,交割终止。买方交割违约合约数量计算公式如下:

买方交割违约合约数量(手)=[应交货款(元)-已交货款(元)]÷[交割结算价(元/吨)×(1-20%)+指定车板交割场所的升贴水]÷交易单位(吨/手)。

指定车板交割场所未能在规定期限内在规定地点完成期货生猪交付的,卖方构成交割违约。交易所应当在交收日后第6个交易日闭市前通知买方会员,交易所处以卖方按配对日的交割结算价计算的违约部分合约价值20%的惩罚性违约金,并支付给买方,同时释放买方的货款,交割终止。

卖方交割不足部分合约数量(手)=[应交的商品重量(吨)-已交的重量(吨)]÷交易单位(吨/手)

违约数量按手计算,并向上取最近整数。

第七十二条买方认为发生不可抗力导致其无法在规定到达日到达指定车板交割场所,或者卖方认为发生不可抗力导致指定车板交割场所无法交付期货生猪的,应当及时向交易所报告,货物交收停止。

经交易所认定,构成不可抗力的,交割终止,交易所退还买方会员货款,清退卖方会员交割保证金;不构成不可抗力的,按照买方无法完成提货或者卖方交割违约处理。

本条所称不可抗力包括恶劣天气、洪水、地震或泥石流等自然灾害、法规政策变化等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第七十三条车板交割的货款收付和货物交收,买卖双方可以协商自行办理,具体按照本细则和《大连商品交易所交割管理办法》相关规定执行。其中,买卖双方协商自行办理货物交收,但通过交易所办理货款收付的,买方会员应当在交收日闭市前补足全额货款,交易所在交收日后第6个交易日闭市后将全额货款划转至卖方会员,并清退卖方会员交割保证金。

第七十四条本章第六十一条、第七十条规定的生猪价格、指定车板交割场所的升贴水取配对日的交割结算价和相应升贴水。

第四节疫情处理

第七十五条生猪疫情的报告、认定、发布和相关生猪的处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十六条生猪疫情以及疫区认定信息发布后的下一个自然日起,处于疫区的厂库停止签发标准仓单,指定车板交割场所停止办理车板交割业务。

第七十七条疫情信息公开发布后,处于疫区的标准仓单按照以下规定处理:

(一)处于疫区的标准仓单不得用于交割配对、交易、转让、提货、作为保证金等;

(二)处于疫区的标准仓单已经完成交割配对但尚未过户的,不予过户,交割终止,交易所在交收日闭市后退还买方会员货款;

(三)处于疫区的标准仓单已经注销但尚未完成期货生猪交付的,处于疫区的厂库应当停止发货,并不再承担发货责任。对于尚未交付的期货生猪,厂库应当在疫区认定信息公布日后10个工作日内向货主退还相应价款。价款=(生猪价格+非基准交割仓库与基准交割仓库的升贴水)×尚未交付的期货生猪重量。其中,生猪价格、非基准交割仓库与基准交割仓库的升贴水取疫区认定信息公布日的当月合约结算价和相应升贴水;若疫区认定信息公布日的当月合约已摘牌,则取当月合约一次性交割的交割结算价和相应升贴水;若当月不是合约月份,则取前一合约月份一次性交割的交割结算价和相应升贴水。货主未在规定到达日到达厂库后发生疫情的,厂库不退还当日相应货款。

第七十八条疫情信息公开发布后,处于疫区的车板交割按照以下规定处理:

(一)若疫区认定信息公布在配对日闭市前,则处于疫区的车板交割申请作废,不参与交割配对;

(二)若疫区认定信息公布在配对日闭市后至交收日闭市前,则对于已经参与交割配对的处于疫区的车板交割申请,交易所在交收日闭市后注销,交割终止,清退卖方会员交割保证金,退还买方会员货款;

(三)若疫区认定信息公布在交收日闭市后,未完成期货生猪交付的,则自疫区认定信息公布之时起处于疫区的车板交割终止,交易所在交收日后第6个交易日闭市后清退卖方会员交割保证金,退还买方会员相应货款;完成期货生猪交付的,交易所在交收日后第6个交易日闭市后清退卖方会员交割保证金,将货款的80%支付给卖方会员,余款在卖方会员提交增值税普通发票后结清。

第七十九条交割违约发生在疫情公布之前的,按照交割违约处理。

第八十条疫情解除后,经交易所公告,暂停业务的厂库、指定车板交割场所恢复办理交割业务。

第五章附则

第八十一条违反本细则规定的,交易所按照《大连商品交易所违规处理办法》和其他业务规则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八十二条本细则解释权属于大连商品交易所。

第八十三条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责任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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