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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证监局公布不具备证券经营业务资质的机构名单

时间:2019-10-31 | 栏目:期货公司 | 点击:

根据投资者投诉举报反映的情况,经核实,下列机构未获得中国证监会核发的经营证券业务许可证或证券投资咨询业务资格证书:
 
  1.北京浩鸿明凯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广东代理商
  2. 博泰私募
  3. 广东大智慧投资咨询公司
  4. 广东恒泰大通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5. 广东宏大财经公司
  6. 广东鑫卓投资公司
  7. 广发证券私募中心
  8. 广州博金理财公司
  9. 广州长盛投资有限公司
  10. 广州大成财经投资有限公司
  11. 广州鼎盛私募管理有限公司
  12. 广州飞刀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13. 广州富邦投资公司
  14. 广州富盈理财投资有限公司
  15. 广州股海导航公司
  16. 广州股盈投资咨询有限公司惠州分公司
  17. 广州和讯财经私募投资公司
  18. 广州宏源投资有限公司
  19. 广州金枫投资
  20. 广州金泉私募公司
  21. 广州金融界私募
  22. 广州凯盛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23. 广州盛经投资公司
  24. 广州市鼎峰信息投资有限公司
  25. 广州市盛德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26. 广州市鑫富投资有限公司
  27. 广州私募基金富赢天下
  28. 广州淘晶信息咨询有限公司
  29. 广州腾达投资咨询顾问有限公司
  30. 广州万福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31. 广州鑫晟财经公司
  32. 广州信诚投资有限公司
  33. 广州旭丰理财顾问有限公司
  34. 广州易兴理财顾问有限公司
  35. 广州赢丰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36. 广州永泰投资有限公司
  37. 广州悦达基金
  38. 广州掌股专家有限公司
  39. 广州正佳投资有限公司
  40. 广州中汇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41. 广州中金财富
  42. 广州中金私募投资公司
  43. 广州珠江财经公司
  44. 广州掘金理财
  45. 惠州融通基金咨询管理有限公司
  46. 集合私募
  47. 金元理财公司
  48. 联富基金
  49. 南方财经公司
  50. 南方财经网(博客,微博)(www.nfcj888.com)
  51. 深圳股龙投资咨询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
  52. 天润投资有限公司
  53. 天天基金
  54. 天元基金
  55. 鑫亮投资
  56. 信源投资公司
  57. 银泰投资公司
  58. 至尊私募
  59. 珠海点金龙咨询有限公司
60. 华夏私募
 
  广东证监局正告各类证券市场参与主体,根据《证券法》第一百二十二条和第一百六十九条的规定,任何机构未经中国证监会批准不得经营证券业务,不得以直接或间接方式从事证券投资咨询业务;不得以销售炒股软件、合作炒股、代客操盘等名义变相向客户推荐股票,并收取所谓的会员费、服务费;不得公开招揽客户、代理客户从事证券委托理财经营活动,进行收益分成,否则均属违法。严禁任何机构和个人以证券投资为名进行诈骗投资者、破坏证券市场秩序的各种违法犯罪活动。对未经批准非法从事证券业务的有关机构和个人,一经发现,证券监管部门将会同工商、公安等部门依法予以严厉查处,坚决取缔。构成犯罪的,将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广东证监局同时提醒广大投资者注意识别和防范非法证券活动陷阱。投资者应了解有关证券法律法规的规定,牢固树立法制意识和风险防范意识,通过具有相关部门核准的经营证券业务资质的合法机构从事合法投资活动。在接受有关机构提供的证券投资咨询服务之前,应留意如下一些事项:一是应核实该机构是否办理工商注册登记手续,是否具有合法的经营主体资格,必要时可登录该机构所在地企业信用信息官方网站查询,或向该机构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实。二是应查看该机构或个人是否已取得中国证监会或中国证券业协会颁发的证券投资咨询业务执业资格证书,必要时可登录中国证监会和中国证券业协会网站(www.csrc.gov.cn、www.sac.net.cn)查询核实,谨防上当受骗。三是应了解其业务经营方式是否合法。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即使是合法的证券投资咨询机构及其员工,也不得接受客户的全权委托,不得以任何方式对客户证券买卖的收益或者损失作出承诺,不得与客户约定利润分成。四是应与该机构签订相关服务协议,依法约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根据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证券投资咨询机构接受投资人或者客户委托,提供证券投资咨询服务时,应当与投资人或者客户签订投资咨询服务合同。五是应当自觉抵制不当利益的诱惑,对有关机构“免费荐股”、“推荐黑马”、“提供内幕信息”、“私募操盘”、“保证盈利”等虚假宣传信息保持高度警惕,并拒绝推销荐股服务的陌生电话,更不应将投资资金打入他人或非法机构的账户,参与有关机构或个人的违法行为。根据国务院《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取缔办法》的规定,投资者参与非法金融业务活动,接受不具有合法证券经营业务资质的机构或个人提供的荐股服务,由此产生的投资损失由投资者自行承担。投资者可以通过民事诉讼等途径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如发现非法证券经营机构或个人涉嫌诈骗、构成犯罪的,应当立即向当地公安机关报案。对于有关机构涉嫌无照经营和非法证券活动、未构成犯罪的,投资者也可向该机构所在地的地方政府、工商等部门投诉举报。
(责任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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