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9-11-27 | 栏目:期货公司 | 点击:次
案情简介
2016年8月10日,3名村民代表来到某市金融消费权益保护协会投诉称,2014年9月17日,村委会带领全村村民每人办理了一张A银行借记卡并向每位办卡人发放了20元现金。后有村民发现其办理的银行卡在2014年lo月15日发生了一笔1000元入账交易,10月22日,该1000元被转出到B证券公司的账户,村民要求金融消费权益保护协会查明案件真相。
处理过程
鉴于此投诉涉及证券公司和商业银行,金融消费权益保护协会将案件分别转给了B证券公司营业部和A银行当地分行,并开展了实地调查工作。经查,2014年9月,B证券公司营业部到投诉人所在乡镇宣传金融知识和理财业务,举办证券理财知识讲座和开通理财账户动员大会。会后,经过村委会在村里的大力宣传,该村349名村民统一开通了B证券公司理财账户,由于理财账户需要绑定银行卡,B证券公司联系了A银行当地分行,由A银行当地分行为村民办理开卡业务。因部分村民不知道如何激活账户,村委会统一将银行卡交由B证券公司保管,并由证券公司员工
出资,在银行卡内临时存入1000元现金购买理财产品,交易完成后将资金转出,完成理财账户的激活后,再将银行卡返还村民,完成整个业务办理的流程。
由于此案涉及人数较多,案情复杂,金融消费权益保护协会组织B证券公司和A银行召开协调会,最终认定,A银行按照开户流程组织所有开户村民进行了面对面身份核查和银行卡发放工作,并按规定将银行卡交给了村民,不存在违规行为。B
证券公司的批量开户行为和为村民垫资购买理财产品的行为违反了证券相关法律法规,应及时整改,同时做好对村民的解释工作,避免事态进一步扩大。
法律分析
1.《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证券账户管理规则》第四十九条规定:“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证券账户为不合格账户:(一)违规以他人名义或利用虚假身份开立的账户;(二)违规使用他人账户或使用虚假身份开立的账户;(三)代理关系不规范;(四)账户关键信息不全、不准确或关键凭证缺失;(五)本公司规定的其他情形。”
2.《证券公司代销金融产品管理规定》第十一条规定:“证券公司应当对所代销金融产品的风险状况进行评估,并划分风险等级,确定适合购买的客户类别和范围”。第十二条规定:“证券公司向客户推介金融产品,应当了解客户的身份、财产和收入状况、金融知识和投资经验、投资目标、风险偏好等基本情况,评估其购买金融产品的适当性。”第十四条规定: “证券公司代销金融产品,不得有下列行为:……(五)其他可能损害客户合法权益的行为。”
3.《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第八十四条规定:“证券公司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3万元的,处以3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单处或者并处警告、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任职资格或者证券从业资格……(四)未按照规定程序了解客户的身份、财产与收入状况、证券投资经验和风险偏好;(五)推荐的产品或者服务与所了解的客户情况不相适应;(六)未按照规定指定专人向客户讲解有关业务规则和合同内容,并以书面方式向其揭示投资风险;(七)未按照规定与客户签订业务合同,或者未在与客户签订的业务合同中载入规定的必备条款……”
本案中,B证券公司在没有取得村民书面授权的情况下,使用村民银行卡账户,并代理村民办理批量开立证券账户的行为存在瑕疵。证券公司代销理财产品时,没有对村民进行风险评估和风险提示,书面向其揭示投资风险,导致村民并不了解自己购买的理财产品。
案例启示
1.金融机构在推销金融产品或金融服务时,应严格按照金融法律法规及监管要求,用通俗易懂的语言向消费者说明产品信息,进行充分的风险提示,将相关产品和服务信息及时传达给客户,切实保障客户知情权、选择权、公平交易权等合法权益得以实现,避免产生法律纠纷。此外,金融机构要进一步加强内部控制,对金融产品和服务的风险及专业复杂程度进行评估并实施分级动态管理,完善金融消费者风险偏好、风险认知和风险承受能力测评制度,将合适的金融产品和服务提供给适当的金融消费者。
2.金融消费者要主动加强金融知识的学习,提升金融素养,在购买金融产品服务时,对相关产品和服务的属性和特点要有充分的了解,并根据自身的具体情况选择适合的产品;在发生纠纷时,要采取合法手段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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